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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法”依然是一个关键字。
这一年的最后一天,呼喊冤屈23年的陈满杀人放火案在海口敲响了再审的法槌,受贿金额超过2亿元的魏鹏远在保定出庭受审,人们的视线再次聚焦在大案与公正。
个案改变法治,法治改变中国。
一起个案诉讼,就是依法治国进程中一颗铺路的石子,一个“首例”在来日也许就是一条法律的创立与修正。
一起影响性诉讼,对国家是一个必立的法治标志杆,对社会是一堂需知的法治公开课。它告诉我们,明天怎样才能比今天更公正?你我又该怎样获得公正的对待?
无论是一张丢失的车票,还是16只被掏走的小鸟,案件无论大小,能够影响立法创新、影响司法改革、影响观念嬗变的诉讼就具有了法治意义上的影响性。
影响性诉讼,正是我们读懂并标注中国法治进程的坐标点。公平来自一张张个案判决书,也来自一双双关注的眼睛,它在法理,也在人心。
回首2015,跳出当时的情绪,理性地回味与选取,一起来陪审过去这一年我们身边的公平与公正。
法治,不仅是一个宏大的国家命题,更是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思维与生活方式。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中国的建成,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因此,参与“2015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诉讼” 的评选,也是为我们每一个人明天所需要的公正投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启动“2015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诉讼”评选活动。下面是此次活动参选的23个社会关注度高、对我国法治进程推动有积极意义的重大案件,这些案件将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最终确定“十大诉讼”,在央视新闻频道连续播出。
您认为哪些案件应当入选 “2015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诉讼”?欢迎在阅读完参评候选案件的基本案情和推荐理由后,参与页面底部的评选投票,一同见证中国法治进程。
一、 刑事案件
1
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基本案情:
1992年至2012年,被告人周永康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万余元的财物,明知并认可其子周滨、其妻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亿余元的财物。
2000年至2009年,被告人周永康在担任中共四川省委书记、公安部部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期间,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等人,为其子周滨、侄子周锋、弟弟周元青及朋友何燕、曹永正等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21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4亿余元及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永康在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期间,违反保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和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
推荐理由:
周永康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反腐败斗争中被追究刑责的最高级别官员,其位之高、权之重、根之深、影响之大,前所未有。对周永康案的依法处理,彰显了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昭示了我们党依法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充分说明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打虎”没有特区,惩腐没有例外,谁都不能心存“刑不上大夫”的侥幸,任何人无论权利大小、职务高低,只要破坏法纪,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刘汉、刘维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刘汉、刘维组织、领导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5起故意杀人(其中1起系犯罪中止),致6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1起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1人轻伤;1起非法拘禁,致1人死亡;共7起命案,致8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
另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实施了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数十起犯罪事实以及随意殴打他人,串通拍卖,聚众赌博等11起违法事实。除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上述犯罪外,组织成员还分别实施了2起故意杀人、3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贩卖毒品、非法经营等犯罪,共致5人死亡、1人轻伤。
刘汉系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通过他人代为持股等方式实际掌控汉龙集团。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共计人民币4.52亿元、美元1.24亿元,情节特别严重。2015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刘汉、刘维等5人死刑。2月9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汉、刘维等5人执行了死刑。
推荐理由:
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即“1·10专案”)是党的十八大后查处的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是十八大以来全国打黑第一案,国内外高度关注,媒体广泛报道。
刘汉兄弟作为拥有亿万家财,富甲一方并且鼎鼎有名的亿万富翁受到依法严惩,表明任何人,无论贫富,触犯刑律一律依法严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依法促进公民、法人守法具有重要意义。
3
季建业受贿案
基本案情:
199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季建业在担任吴县县委副书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工委书记、昆山市市长、扬州市市长、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市长等职务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烟台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季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推荐理由
季建业案的依法审判,充分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治腐败、阳光反腐的决心。季建业案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充分报道,向世界展示,任何人,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必将受到依法严惩。
季建业在接受媒体专访时忏悔贪腐心路,结合自己的成长经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为自己是“突破了原则底线,迷失了权力界线,放松了思想防线”而导致走到今天的下场。对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吏,“把权力装进笼子”具有重要意义。
4
郭福祥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郭福祥在滨海能源重组公开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集中大量买入股票,并将部分股票溢价卖出。在股票复牌后,逐步将其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购买的大部分滨海能源股票卖出,并将部分账户予以销户。经深交所确认,郭福祥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进行滨海能源股票交易成交额为6864万余元,盈利金额为889万余元。
天津一中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郭福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90万元。一审宣判后,郭福祥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诉,天津高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
推荐理由:
本案有力打击了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严厉惩处了违法犯罪分子,在证券交易市场内形成了强有力的警示和震慑,对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推进证券市场建设起到良好促进作用。同时对提高公民尊法守法意识,提升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5
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付宣豪、黄子超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网站时,跳转至“5w.com”导航网站。
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短期内违法所得高达75.47万余元。2015年6月,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付宣豪、黄子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推荐理由:
这是全国首例判决的“流量劫持”刑事案件。对“流量劫持”者首次判处刑罚表明,劫持流量行为不但违法,而且也会构成犯罪,为此付出被入刑的沉重代价。作为危害网络安全的一大“毒瘤”,“流量劫持”的判决,对保障我国互联网安全,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6
朱武进、郑毅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初,被告人朱武进、郑毅预谋通过批量获取电信用户手机号码及登陆密码,筛选开通支付宝账户的号码,设置短信拦截功能,利用拦截短信对支付宝账户密码进行篡改,直接将支付宝账户和关联的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入银行账户或买卖游戏点卡实施盗窃。
2013年10月7日至10月26日期间,先后伙同陈兆祥、吴起合、杨家西等人共盗取人民币238228.71元。所获赃款全部挥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以盗窃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五人1-5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本案系全国首例通过网络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支付宝进行网络盗窃。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除了具有身份识别、相互交往的价值外,更被作为重要资源赋予了经济利益,并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价值不断攀升。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不法分子通过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推销产品、非法牟利和违法犯罪。本案的公开审理,对推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7
李征琴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施某某 (男,9岁)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
4月5日凌晨,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9月28日至30日,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开庭审理。29日,李征琴当庭吵闹,被法庭依法训诫;休庭期间李征琴试图撞墙,法院决定逮捕李征琴。9月30日,南京浦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10月10日,李征琴以此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正式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无罪。
11月20日,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虐童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养母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推荐理由:
本案的依法审判表明,管教孩子绝不只是一项“技术问题”,“棍棒底下出孝子”的错误观念必须依法抛弃。本案判决,对推动我国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8
连恩青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连恩青因鼻部疾病,在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接受了该医院耳鼻喉科的手术治疗。因对医院的治疗效果和投诉处理事宜不满,10月25日上午8时许,手持榔头、尖刀的连恩青直奔医院持械行凶,致1人死亡、2人受伤。
连恩青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2014年1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4月1日下午,浙江温岭杀医案终审维持死刑判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5月25日,浙江温岭杀医案凶犯连恩青被执行死刑。
推荐理由:
严惩“温岭杀医案”暴力伤医犯罪,对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护人员人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的判决在中国医患关系史上有着重要的标杆意义:不仅依法对行凶者作出了判决,也为相关“医闹”和暴力伤医者敲响了警钟。
9
闫啸天、王亚军等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多次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后将猎捕的隼挂在网上贩卖,属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闫啸天、贠荣杰分别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燕隼,且被告人闫啸天收购凤头鹰目的是为了贩卖,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荣杰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当事人不服上诉,同年8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率先以《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为题刊发本案消息。本案的依法审判,在舆论的风暴里快速变成“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半”的负面事件。随着负面消息的持续发酵,越来越多的全国媒体不断跟进报道。各种声音纷至沓来,到那底是媒体报道有失偏颇还是量刑确实不当?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河南新乡市两级法院在认真调查核实该案件办理情况的基础上,迅速公布事实真相,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新乡中院主动在官方微博、微信上发布案件情况通报,主动接受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采访,第一时间深入回应群众关心的几大问题。由于司法公开,主动回应,汹涌的舆情从一开始的一边倒,逐渐出现反转。社会公众开始对新乡两级法院的依法判决表示认可和支持。
本案的审判与舆论变化,充分说明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推进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判案件加强公民普法教育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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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日,凤凰网在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鲁能VS富力、申鑫VS舜天比赛的直播。新浪互联公司认为凤凰网所有及运营方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攫取了经济利益,分流了用户关注度和网站流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盈九州公司停止侵权、声明致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
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盈九州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联赛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比赛,在凤凰网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推荐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例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该判决直接引用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协章程等文件确认了体育赛事的相关权利确认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首次认定体育赛事转播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案审理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和探讨,对加强体育节目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判决有效推动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体育赛事互联网转播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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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涛企业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辽宁特莱维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诉请。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未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欧宝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庭前依职权调取了大量证据,于今年10月27日经开庭审理后明确认定两公司制造虚假诉讼,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决定对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
推荐理由:
该案为最高法院认定的虚假诉讼第一案,该案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获得了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和旁听师生的高度赞扬,公众舆论反映良好。众多媒体发表评论,认为该案的公正判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必将成为审理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标志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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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福联升”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内联升”为中国驰名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获“中国布鞋第一家”等荣誉称号。福联升公司恶意攀附内联升公司及“内联升”商标的商誉,在鞋类等产品上恶意申请注册“福联升FUL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福联升商标),并在其全国各加盟店中使用该商标销售老北京布鞋。内联升公司依法对福联升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福联升商标。福联升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并上诉,并于二审败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认定福联升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推荐理由:
本案通过法院审判强调了在商标注册中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意义,依法制止了攀附中华老字号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保护了中华老字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弘扬并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净化商标注册、使用环境,依法保护中华老字号的发展传承,均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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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引发侵权责任纠纷问题,分别对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9月17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消保委诉天津三星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上海市消保委表示撤回对三星公司的起诉。
随后,上海一中院召开了上海市消保委诉欧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审前会议,上海市消保委表示仍坚持对欧珀公司的诉讼请求。10月16日,上海市消保委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表示欧珀公司已向其提交了《关于OPPO手机预装软件优化方案说明》。
鉴于欧珀公司已纠正了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不当行为,上海市消保委认为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故向法院提出撤诉。上海市消保委同时表示,如果欧珀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再出现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上海市消保委仍将继续依法提起公益诉讼。11月13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消保委诉广东欧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对上海市消保委撤回对欧珀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审查,并当庭作出裁决,准予上海市消保委对三星、欧珀公司的撤诉申请。
推荐理由:
这两起公益诉讼是全国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发起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手机用户对手机预装应用软件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一方面,由于这类案件在全国法院并无先例可循,需要审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尝试确立相关的诉讼规则,并为以后审理此类案件积累经验。另一方面,这两起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意义不仅限于个案的定分止争,更在于着眼对行业的引导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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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华龙、董自芳与被上诉人昆山华泛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华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日谈杰与宁波华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泛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宁波华泛公司将其派往昆山华泛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华泛公司)工作,2013年12月12日,谈杰被安排加班至凌晨1点多,下班回到宿舍休息后猝死,后谈杰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宁波华泛公司、昆山华泛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谈杰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内死亡,这种情形不构成工亡;而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电子公司对谈杰的死亡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谈杰父母的诉讼请求。
苏州中院认为,虽劳动者受伤或死亡不符合工伤或工亡认定条件,劳动者或其家属无法取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伤害与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有关,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劳动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谈杰下班后猝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构成工亡,但昆山华泛公司安排谈杰上夜班后又超时加班,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严重忽视对谈杰身体健康的保护,应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故二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判令由宁波华泛公司、昆山华泛公司对谈杰的死亡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
当前,劳动者猝死的案例屡见不鲜,且呈增多趋势。如果劳动者在下班后家中猝死,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构成工亡,劳动者的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案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创新适用法律,在国内首次适用侵权责任法判决劳动者下班后猝死纠纷,为全方位保护劳动者及其家属权益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该案判决后,用人单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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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江中公司偷排于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以污染环境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江苏高院二审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多元。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6家企业中3家向最高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审。
推荐理由:
该案件是由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参与主体特殊、诉讼程序完整,而且涉案被告最多、判赔金额巨大,案件审判的借鉴价值高,展示了人民法院鲜明的环境司法政策,对推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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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日,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三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三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林地植被。
南平中院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该案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有四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提起公益诉讼主体条件相对规范。二是体现于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三是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对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四是明确行政执法机构不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责任。该案判决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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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2013年,邵某因强奸、猥亵未满十周岁的亲生女儿小玲,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在办理邵某一案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小玲处于无人监护的危险状态,及时制定并启动了对小玲的维权救助方案,专门设置了2万元生活拨付专用账户,先后进行多次心理疏导,为小玲联系了寄宿学校,并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办理“孤儿”救助金。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邵某和小玲的母亲王某某符合“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随后向铜山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就撤销监护人资格事宜提起诉讼。
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月8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民政局起诉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2月4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铜山区民政局与临时照料人张某某签订了《临时照料协议》,采用家庭寄养方式让小玲暂时生活在张某某家中,由民政局按月为小玲提供生活及学习费用。
推荐理由:
本案是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本案的依法审理和判决,一是将沉睡多年的法律条文唤醒,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二是彰显出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尤其会对“虐童是自已的家事”等错误观念产生强烈冲击,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三、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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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为发诉江苏省盱眙县运输管理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1日,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淮安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规划》,该规划方案明确:“根据淮安市各区县的小型汽车培训能力及教学车辆规划,结合淮安市驾培市场发展现状,目前淮安市驾培市场已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在规划期内不宜再增加驾校数量及教学车辆。”
金为发于2013年11月21日向盱眙县运输管理所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2013年12月5日,县运管所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和《淮安驾培规划》文件规定,以“淮安市驾培市场已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并且在2013-2020年期间内将不再增加新驾校”为由,作出盱交驾许(2013)00001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金为发不服,向盱眙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淮安驾培规划》能否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条件依法应由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设定。《淮安驾培规划》是道路运输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属技术性规范而非法律性规范,不能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其载明的“在规划期内不宜再增加驾校数量及教学车辆”的表述只是一种行政指导而非行政命令。
盱眙县运输管理所以此为由作出不予设立驾校的交通行政许可,属于增设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条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盱眙县运输管理所作出的盱交驾许(2013)00001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推荐理由:
依法行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与支持。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制定的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被告以“红头文件”为依据,违法干预市场,限制市场竞争,最终行政行为被法院依法撤销。本案的判决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判决表明,行政机关制定“红头文件”时,必须依法并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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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诉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以下简称鸿润超市)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在原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增加蔬菜零售项目。
2015年2月,该局向鸿润超市出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随后审查材料,赴实地调查核实,认定鸿润超市经营场所距丹阳市珥陵农贸市场不足200米,其申请不符合丹阳市人民政府丹政办发(2012)29号《关于转发市商务局<丹阳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29号文)中“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遂作出了驳回通知书,决定对其变更申请不予登记。
鸿润超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驳回通知书,判令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变更登记。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本案中,原告鸿润超市申请变更登记增加的经营项目为蔬菜零售,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被告市市场监管局适用29号文中“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登记,但该规定与商务部颁发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不一致,与商务部等13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七)项关于“积极发展菜市场、便民菜店、平价商店、社区电商直通车等多种零售业态”的规定不相符,也违反上述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诉登记行为合法的依据。遂判决撤销涉案驳回通知书、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登记。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已为原告重新办理了变更核准登记。
推荐理由:
本案是行政机关违反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审判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生计。法院适用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明确指出市政府29号文不仅与商务部有关规定不符,也违反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的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据,切实贯彻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精神,具有一并审查“红头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时代意义。对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维护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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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雁云依”落户登记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北雁云依”,女,2009年1月25日出生。其父母欲为其起名“北雁云依”,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性。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落户手续。“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便提起诉讼。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该案层报至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选取“第三姓”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极易造成社会管理混乱,无利于社会和他人,有违公序。
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承载了对血缘的传承、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重视和尊崇姓氏的传承是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冲击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有违良俗。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未上诉。
推荐理由:
本案的审判,直接推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问题进行立法解释,意义重大。本案是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件,在个性彰显的现代社会,此案判决具有典型意义。人民法院支持依法行政,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审判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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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无罪释放案
基本案情:
1996年4月,因福建福清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被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认定为嫌疑人、被告人,此后,该案被法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高院两次发回重审。
2006年,福建高院在第三次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福建中院的判决,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
2008年林立峰在监狱中病逝。
2015年2月,福建高院再审此案。2015年5月29日,法院依法宣判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无罪。
推荐理由:
本案系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后,因证据不足而被人民法院无罪释放案件,昭示国家的刑事司法走向文明、进步。
本案的最终判决体现了重庭审,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昭示国家的司法改革逐步走向庭审中心主义。
本案的判决,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五、国家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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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北鹏房地产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赔偿案
基本案情:
因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违法扣押刑事赔偿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赔复字[2015]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其焦点集中在赔偿义务机关扣押2000万元和财务账本的时间、方式、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对2000万元扣押款的后续处理情况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应否赔偿2000万元扣押款的孳息损失和计算方法等方面,索赔数额巨大,事实与法律关系认定复杂,且所涉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对案件法律适用带来困难。经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和组织质证,听取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意见。
公开质证后,合议庭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项目、方式和数额进行了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然后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赔偿委员会委员会议对案件进行了讨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议讨论结果,当庭宣布了确认双方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返还北鹏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
推荐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主审,该案不仅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而且所涉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故有必要借助该起典型案例推动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确立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减刑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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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梦不予假释案
基本案情:
王晓梦,女,原判认定其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而后采取非法拘禁,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两被害人卖淫五次,后果严重。
2009年11月25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王晓梦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014年分别裁定对王晓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和一年零五个月。
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以王晓梦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济南中院提出对其予以假释的建议。济南中院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济南中院审理查明,罪犯王晓梦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济南中院认为,罪犯王晓梦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性质恶劣,其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到社会正常务工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在假释时应从严掌握。遂依法作出对王晓梦不予假释的裁定。
推荐理由:
本案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通过依法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对依法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完善减刑、假释制度,防止“有钱人”“有势人”的法外减刑、假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